*注:本篇法规将被《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5日)废止无锡市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办法
(2002年7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7月1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贡湖供水水源,防止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贡湖湖体以及对贡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水体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前款所称贡湖是指西起无锡西山、乌龟山以东的太湖,属无锡市管辖范围内的水域。
第三条 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贡湖供水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对污染贡湖供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对在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六条 按照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要求,贡湖供水水源地划定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贡湖湖体、沿贡湖湖岸5公里和入贡湖主要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两岸各1公里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2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东起南泉镇新港入湖口,北到新港河浮沙桥,向西沿塘前路、长泰路延伸至湖边的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