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保护区内环境执法检查,调查处理保护区内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六)会同水利、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水质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系统,定期向社会发布保护区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保护区内的取水许可;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水体以及入湖(库、江)河道的水量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保护区水文情报预报;
(三)根据需要实施调水引流,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
(四)负责保护区内生态清淤,依法查处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堤坝功能等违法行为;
(五)会同环境保护、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资源保护规划;
(六)配合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质监测工作,核定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十六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确的地理标界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组织实施对一级保护区的封闭管理和区内淤泥、水草、杂物等的清除打捞,按照规定对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尾水的处理进行监管;
(三)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负责取水口水质的日常监测;
(五)饮用水水源水质异常时发布预报、预警,按照规定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生态农业建设和植被(湿地)保护。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防护林带、湿地保护和渔业养殖规划;
(二)对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控制与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保护区内非法养殖、捕捞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纳入风景名胜区范围的湿地、生态防护林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