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锡东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江阴市长江小湾、肖山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
(三)无锡市锡澄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长江窑港口):以长江西石桥水厂与窑港口取水口中点位置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600米内的水域及其沿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
(四)宜兴市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水库大坝背水坡以内的陆域。
第十二条 保护区范围经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执行。
第十三条 保护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保护区生态保障方案,控制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养殖,合理调整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开展退耕工作,增加水源保护植被;
(二)建立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三)依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保护区内污染单位(项目)采取关闭、停业、治理等措施,负责保护区内居民点的布局调整和搬迁;
(四)建立并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逐步推行生态补偿机制,参与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组织打捞蓝藻等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有害水生植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
(三)组织饮用水水源水体富营养化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研究与防治,探索生物监测途径;
(四)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