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集中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环保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方针。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
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农林、园林、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