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油流通秩序,保障粮油安全,维护粮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油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和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和业务指导。市粮油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受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锡山区、惠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城郊分局,负责本辖区或者委托管理范围内的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油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粮油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粮油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规范,协助做好粮油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