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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情况。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报告,必须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造成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市直属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和中央驻锡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无国籍人伤亡等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并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并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第八条 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并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并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市(县)、区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十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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