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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市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将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委托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与采购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三、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市采购办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四)评标委员会不按规定组成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六)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市采购办备案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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