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位成员应当遵循评标工作程序,并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然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所列评标方法和标准,汇总得分,从合格投标人中推荐或授权后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时评标委员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报告。
(十三)开标过程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四)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上述网络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采购代理机构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十六)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二、邀请招标
(一)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上述网络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邀请招标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相同。
三、竞争性谈判
(一)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谈判现场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主持,在市财政局及依法履行监督的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谈判采购程序为: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中标人。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谈判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五)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后,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中标人,或者授权谈判小组确定中标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的供应商。
(六)谈判过程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程序为: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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