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
第七条 日常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日常评议考核应当以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八条 年度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评议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机关一般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名列前二十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其“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参评年度综合考核奖、“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资格。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
一、组织领导(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