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受案率,超额完成省法制办下达的办案任务基数,使行政复议成为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坚持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的统一,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努力创新方式方法,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市直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2、加强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编办〔2004〕66号文件要求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落实编制和人员,不得随意抽调复议各种人员从事非法制工作;由财政保障法制机构每年不少于3万元的复议办案经费,并专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有行政复议工作职能的市政府部门,凡未成立法制科室的,应指定相关科室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并至少配备2名熟悉法律知识的专职复议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尽快成立复议工作机构,并增加和调整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复议工作队伍中来,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同时将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确保办案所需。(市直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3、不断完善制度和机制,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山林权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社会治安等难点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调查研究,促进相关制度和政策不断完善。(市直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各相关单位)
4、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调解有机结合的行政争议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采取协调方式促成和解,增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各级行政机关和各行政投诉中心在复查、复核行政争议事项时,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市直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各相关单位)
5、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创新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拓展调解领域,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涉及的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做到早发现、早介入,主动协助行政机关疏导解决行政争议;依托基层司法所,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针对性地快速化解行政争议。(市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6、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断引导群众依法走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的程序,对疑难信访事项尽可能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调解的多种手段进行处理,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市直责任单位: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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