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苏卫办〔2007〕48号)
各市卫生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
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建立以省卫生厅为主、各市卫生局协助管理的江苏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同时建立查询系统。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卫生部和省卫生厅依法确认的其他情形。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发现和掌握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情形的,逐级报送行贿人基本情况、行贿基本事实、法院判决书、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及党、政纪处分决定书、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县(市、区)卫生局应当及时报送到市卫生局,各市卫生局及省属医疗单位每季度集中向省卫生厅监察室报送一次。
四、对于拟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当事人有异议而要求听证的,由省卫生厅参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组织听证。
五、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被认定的不良记录,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1个月后,转入查询系统,按权限进行查询,期限为两年,到期自动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