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的,处30000元的罚款。
处罚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超限超载处理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的案件处理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和便于社会公开查询。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经委、工商、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切实规范公路沿线煤场、石灰场、矿山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煤场、石灰场、矿山等货物集散场所,切断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提供驳载、装载的链条,并减少土地和环境的污染,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加快推进国、省干线公路的计重收费工作,抓紧研究调整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中的道路补偿费标准。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空间。
第三十二条 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理超限超载引发新的公路“三乱”。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用于治超站点建设、设备维修、计量检定、治超站点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支出。省人民政府从计重收费中加收的赔(补)偿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各地治超经费和交警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