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对未持有我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或虽有《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到省交通厅路政审批大厅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派专人到场,在交警和运管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超限超载车辆,由交通部门实施强制卸载,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和货物保管费,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3日,超过3日按无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施处罚。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八十一条以及《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对违法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300元的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违法超载30%至50%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违法超载50%至100%的给予15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违法超载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