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入口要利用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对进入高速公路匝道或收费广场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同时严肃追究将超限超载车辆放入高速公路的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大规范治超流动稽查力度。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开展联合流动稽查,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通过重点路段和特大桥梁大吨位车辆的查处力度。稽查时必须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未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或根据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情况进行认定。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就地就近卸载后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或临时卸载点处罚后方可放行。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在55吨及以下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点或临时卸载点内实施卸载。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要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根据军队有关文件规定,非军队装备的10吨(不含)以上大吨位运输车不得使用军车号牌。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对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不含)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滞留车辆,通知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