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省军区负责组织对假军车的打击,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军车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改装车辆,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鼓励煤焦及其他矿产品封闭厢式车的研制、生产和改装,实现环保运输。凡出现超限超载行为或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不仅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对发现经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依法实施处罚。按有关规定,由工商部门牵头、经委部门配合进行责任倒查,吊销其违法汽车改装企业的生产经营证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非法改装企业属外省管理的,要抄告所属地工商部门处理。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销毁。
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装载的货物要在查扣车辆1小时内告知其货主限期运走。具体办法按第二十八条办理。
要指派运管等相关部门进驻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焦炭、建材等重质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货站等货物集散地,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对违反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必须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驻站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由运管等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交通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
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不经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超载。
第十九条 国、省干线公路治超要依靠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和临时卸载点,对经过称重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同时依法予以罚款,或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同时载入运输质量信誉档案并对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对导致压垮桥梁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县、乡、村道)治超可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行政区内重要的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提前按国标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限制设施应具有反光功能。县、乡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货运车辆驶入,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10吨的货运车辆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