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质监部门应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的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依法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治理超限超载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据《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也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沿线储煤场的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配合经委、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重型和中型货运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未使用封闭货厢或未采用其他方式封盖的,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规范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以及对违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所需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价格认证,指导和监督收费标准的执行,为治超工作提供价格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煤炭部门要加强对煤炭源头装载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煤炭销售票,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煤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煤炭销售票及超额配装煤炭的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