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第四条 交通部门负责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及治超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明确治超站点人员编制。
  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输质量信誉档案。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9号令),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交通部门要按照国标要求,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购置必要的大型清障设备,满足清障需要,确保发生事故后尽快恢复道路畅通。在现有条件下增加收费站出入口引道,尽可能保障车辆快速通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对于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注册登记时要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审核,明显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不得上路行驶。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治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第六条 经委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协同工商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储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加强对焦炭装载、运输过程中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有关焦炭运销票据,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焦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焦炭运销票据及超额配装焦炭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 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假记者进行严格清理与打击。
  第八条 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会同经委、质监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企业。要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储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