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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一)试点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同时进行试点。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上述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要结合我省实际和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统一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资金来源和分级负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除青岛市所需经费由其自行解决外,对于经济强县,省级补助30%;对于欠发达县,省级补助70%;其余县省级补助50%。省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补齐,具体补助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全部资金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四)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1.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市、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可将此项扶助金并入“齐鲁惠农一本通”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户,分别核算省级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此项资金可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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