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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8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2007年10月2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省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累计少出生5000多万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改善。新时期人口问题更加复杂,必须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这些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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