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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见


  集中养育艾滋病致孤儿童是政府保障孤儿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通过事业单位提供福利服务和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等形式,由养育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机构、模拟家庭和其他儿童福利机构提供抚育服务。儿童养育机构要按照工作人员与儿童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服务人员;每个模拟家庭要招聘1位全职“妈妈”,负责抚育照料4至6名孤儿。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置适量的社会工作者岗位,负责对抚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社会协调工作,保证每个孩子、家庭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随访和社会心理支持,为艾滋病致孤儿童提供以人为本、规范专业的服务。

  (三)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致困人员生活救助经费和救助安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艾滋病致孤人员和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救助资金除省级财政负担80%外,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0%;艾滋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城乡低保所需资金,按照现有政策由各级财政负担。市、县两级财政要认真落实救助安置应负担的生活救助经费和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确保救助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各项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指数变化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

  (四)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国内外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通过聘用社会工作者、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积极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

  四、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稳定的高度,加强对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领导,做好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规划,研究制定和落实各项救助安置政策,切实维护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艾滋病致困人员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艾滋病防治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通过多种形式,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帮助解决多部门合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有关部门按照实际需要和可能为艾滋病致困人员提供服务,全面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民政部门是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参与制定和检查落实政府的各项救助政策;要建立健全工作网络,依托救助安置指导中心或委托福利院和敬老院,开展孤儿生存状况巡查,加强对孤儿收养、寄养家庭的走访,做好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要负责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列入计划,并提供技能培训帮助,提供职业介绍,做好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医疗保障服务。卫生部门要与民政部门相互配合,做好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分类医疗救助工作。建设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艾滋病致困人员予以优先安排。人口计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收养工作,收养艾滋病致孤儿童不影响依法生育,办理收养公证和户口迁移要免收手续费。司法部门和基层组织要依法保障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孤儿监护人或抚养人要与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保障孤儿土地、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并在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归还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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