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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工程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工程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汕市环〔2007〕267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工程环境管理,促进依法征收建筑施工工程的排污费,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建筑施工工程的排污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工程应当依法缴纳建筑施工工程的排污费。缴纳的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扬尘)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等项目。

  二、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并于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建筑工程施工后,根据建筑施工单位排污申报情况,并结合实际排污情况按季核定征收排污费。

  三、建筑施工单位可自愿选择按实测模式或简便模式申报排污情况。选择实测模式申报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每月对其排污情况进行实测,并将实测数据及施工工地其它排污状况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环境监察机构按国家、省规定计费标准核定征收;选择简便模式申报的施工工地应申报排污基本情况,由环境监察机构按排污系数及行业测算值和国家、省规定计费标准定额收费。

  四、没有实测(包括以简便模式申报)的建筑施工工地按下列标准计征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根据其用水量按国家规定(小型企业1.8吨污水折一污染当量)每吨污水统一收取0.39元;

  (二)废气排污费:以建筑面积和施工场地面积为基数,按全工期每平方米排放一污染当量收取0.6元(4公斤一般性粉尘(扬尘)折一污染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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