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粤价〔2007〕224号 2007年10月22日)
第一条 为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发布的《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承担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接受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的成本实施监审。
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开展的成本监审项目,委托人应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书,并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监审全过程的指导、督查。
对被委托人提交的成本监审报告,应采取预审、抽审等方式对其进行审查,确保监审质量。
请求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监审的成本项目,请求人应出具正式的书面申请,同时应负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条 成本监审实行内部持证上岗制度。从事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颁发的监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 列入《广东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执行全国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项目,应执行全省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六条 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监审的内容、监审步骤、工作组人员及分工、所需材料、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应当执行以下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