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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

  (二)制订化解旧债措施,建立偿债机制。按照“谁借债、谁受益、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举借债务的各级政府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主体。各地要在债务清理的基础上,对现有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汇总,明确界定必须由政府负担的债务,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要通过收欠还债、核销减债、债务重组转债、资产变现还债和财政安排资金还债等多种方式消化旧债,切实降低和消除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潜在风险。凡旧债偿债措施不明确、偿债机制不落实、偿债效果不明显的,不得再举借新债。

  (三)构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的情况以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现状,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制订债务监控指标体系,对当地债务规模进行跟踪监控,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确保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防止发生债务危机。同时,要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和各有关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将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工作纳入金融风险预警管理,严格贷款审查,密切跟踪监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健全信息共享分析制度,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省财政厅要在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统筹研究制订全省性的债务监控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各地债务风险苗头,指导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化解风险,切实维护当地财政和经济稳定。

  (四)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债务规模、新增债务、债务偿还额、资金使用绩效等制订管理目标,明确债务管理责任,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跟踪问效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考评制度,重点对下级政府债务的清理核实、债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债务管理目标和责任落实、建立偿债机制以及债务规模控制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给予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把控制债务规模和化解旧债工作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本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省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债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并立足自身,努力化解现有债务。要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要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对成绩显著者,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甚至违规举债造成债务过度扩张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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