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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


  (二)不准超规模举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年度政府性债务余额已经达到或超出政府性综合财力,或者年度政府直接债务余额已经达到或超出当年政府预算内财力的地方,不准再直接或变相举债。

  (三)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收支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专门成立的基础设施性企业,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直接借入或提供担保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财力和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合理编制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抄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在本级政府批准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计划执行中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严禁在计划外举债。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债务收入,安排债务支出,按时偿还债务,并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下级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对超规模制订债务收支计划,随意变更债务收支计划,不按计划组织债务收入、安排债务支出的,要督促其及时纠正,必要时报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大地方政府性债务清理和偿还力度

  各级政府要认真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清理工作,全面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借贷时间、借款数额及用途、还款期限、利率约定、偿还情况等,确认债权债务主体,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对清理认定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要登记造册,设置明细台账,建立债务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同时,要逐步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全面、系统地反映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省财政厅。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加大对逾期债务的偿还力度。年度政府直接债务余额已经达到或超出当年政府预算内财力的地方,每年政府预算必须按不低于新增预算内财力的10%安排还债支出,重点用于偿还应由政府直接偿还的债务。

  四、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长效机制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归口财政部门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控和预警。要制订完善债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健全债务管理机制,组织编制和执行债务收支计划,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按期偿还地方政府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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