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
(粤府办〔2007〕8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广东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着力控制债务规模,积极消化历史债务,努力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个别地方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还不够重视,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存在较大漏洞,违规举债和超规模举债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较快增长的势头未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切实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意识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庞大,增长过快,管理无序,扰乱了地方经济秩序,影响政府正常运作,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各级政府必须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清醒认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债务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按照粤府办〔2005〕50号文的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严格控制债务增长,逐步化解历史债务,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
二、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
(一)严禁违规举借地方政府性债务。各级政府举借债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以地方政府或财政作担保举债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等有关规定,不得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新的打捆贷款协议或授信合作协议。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的规定,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对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