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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2、组织本单位(部门、系统)实施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市直机关工委
  1、制定市直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法制学习培训计划,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所辖党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配合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2、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市直机关党组织目标管理考核、党员干部教育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内容,并抓好组织实施。
  3、配合协助市普法办组织开展市直机关干部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及有关作业、考试、考核工作。
  (十五)市委党校
  1、指导、检查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党政干部法制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学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成绩作为评定学员学习培训情况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3、加强党校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和课程建设,配合、协助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法制宣传。
  (十六)市发改委
  1、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效衔接和全面均衡发展。
  2、开展有关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和专业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配合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市经委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开展各类法治创建活动。
  2、负责所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所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3、开展有关市场经济、企业经营管理等专业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十八)市教育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开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依法治校工作。
  3、贯彻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师资培训、创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十九)市公安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刑法等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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