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法行为查处
处理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在名称使用中涉嫌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应当自行或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处理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以突出使用字号或其他方式与申请人名称构成混淆,致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可以自行或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处理机关作出责令限期规范使用或者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处理决定后,被申请人及时履行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查处机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逾期拒不履行的,可以从重处罚。
七、其他
处理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逾期拒不办理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登记机关扣缴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加盖“该企业名称已责令限期变更”章;
2.被申请人或其分支机构以原名称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变更以外的其他工商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被申请人申报企业年检的,登记机关不予加盖年检戳记。
附件
申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举证材料告知书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人为使其请求事项得到支持,应当提供被申请人在使用其名称过程中,以突出使用字号或者其他方式与申请人名称或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等高知名度商标构成混淆,致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举证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证明申请人的字号或者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声誉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字号或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字号或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字号或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字号或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等高知名度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或字号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等高知名度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字号或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声誉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字号或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市场份额、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