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权利纠纷。
四、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请求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的处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企业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处理机关核对。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身份资格证明的公证或者使领馆认证文件。
3.举证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的名称与其名称或高知名度商标构成混淆,致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侵权事实的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明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举证材料告知书》)。
4.其他有关材料。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中文申请材料。
(二)受理部门
申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直接到处理机关的企业注册部门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事项已在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还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处理机关的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应当告知其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向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处理机关受理或不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处理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调查核实和决定
(一)告知
处理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如下材料:
1.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书复印件;
2.《企业名称争议告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二)调查核实
处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并对被申请人在使用其名称过程中,是否有以突出使用字号或其他方式与申请人名称或高知名度商标构成混淆,致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