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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6〕317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10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本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认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以突出使用字号或其他方式与申请人的名称或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等高知名度商标(以下简称“高知名度商标”)构成混淆,致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并向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申请处理的企业名称争议,适用本办法。
  二、处理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工商分局负责各自核准的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工作,即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以下简称“处理机关”)。
  三、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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