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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沪工商注〔2007〕216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协(学)会:
  为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现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鼓励其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并走向规模化经营,在企业经营范围表述和集团登记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三、鼓励、引导和扶持工商企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乡土人才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在受理上述企业登记申请时,如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当场受理、当场核准登记。
  四、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事与该经营场所相适应的经营活动,经当地房地资源部门批准,可以作为经营场地予以工商登记注册。
  五、加快培育、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和经纪组织。对在本市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并取得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颁发的农村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的农村经纪人申请设立农村经纪企业的,不受执业经纪人人数的限制。对于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符合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登记条件并申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发照。
  六、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免收登记费;对在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对其中债权债务承继清晰的主体延续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字号的继续使用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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