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安委会的协调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人员、装备、经费、设施“五到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纳入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及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1)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等投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提高企业对伤亡事故经济赔偿标准,督促企业依法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进一步规范企业各岗位、各环节安全行为,促使企业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进一步深化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贯穿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整治原则,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的规范化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