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十一五”专项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11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十一五”专项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十一五”专项发展规划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本溪市安全生产“十一五”专项发展规划》(本政办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规划》),针对我市“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项目和保障措施,并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规划》是对《本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有关安全生产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全面细化和落实,是指导“十一五”期间各县(区)政府、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按照职责分工,现将《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项目和保障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工原则
实施《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要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两个主体责任,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规划》中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职业卫生等主要任务,生产经营单位是责任主体,主要依靠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规划》中确定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安全、教育、旅游、卫生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与监督管理,主要依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职责的有关部门强化监管落实。《规划》中确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应急救援体系等基础建设任务,主要依靠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公共资源实施。
二、责任主体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落实《规划》确定的安全生产指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项目和保障措施的责任主体。
(一)安全生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