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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以股权出资的股东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七)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由目标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目标企业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目标企业的股东(出资人)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大)会决议或被投资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还应提交产权交割证明;
  (五)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目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目标企业因股东(出资人)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目标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目标企业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本试行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本人(单位)申请以             (目标企业)的股权投资              (被投资公司),经仔细阅读本告知承诺书内容后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系本人(单位)在目标企业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股权,不存在权利负担。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1)未实际缴纳的股权;(2)设定担保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3)已出资其他公司的股权;(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无记名股票代表的股权;(5)目标企业的股东(出资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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