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6年修订)
(1989年11月1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29日兰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06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修订的《
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经兰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
第四章 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
第五章 废气、粉尘、恶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在全社会普及环境保护科普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环境保护技术,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在防治大气污染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