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发展环境。建立职业教育工作督导机制,加强督导评估检查。
(二十三)努力增加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全省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职教专项经费,逐步增加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调整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中等职业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逐步增长;在教育基建的财政投入中,要统筹安排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项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扶贫、移民安置和农民工培训资金要以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农村职业培训。
(二十四)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鼓励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合理确定职业院校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办学和发展。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要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二十五)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在全省形成政府领导下各部门恪尽职责、通力合作,共同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教育部门要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建立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指导,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农业、科技、建设、扶贫、农劳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人事部门要在规划、基建投入、资金、人事劳动制度等方面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审计监督。
(二十六)充分发挥行业积极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对职业院校的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七)落实企业举办职业教育责任。企业要依法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规划,继续办好现有职业院校,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履行接受职业院校师生实践实习的责任,为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生产一线职工培训的比例应在提取总额的60%以上,并按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无培训能力或培训工作不落实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其教育培训经费,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同时督促企业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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