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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贯彻《安徽省“十一五”期间依法治省工作纲要》的实施意见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贯彻《安徽省“十一五”期间依法治省工作纲要》的实施意见
(合发〔2006〕26号)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十一五”期间依法治省工作纲要》,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我市法治化进程,推进“十一五”合肥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地方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1、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宗旨。围绕合肥市“十一五”规划和三大战略的推进目标,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在制定立法计划时,突出重点,注意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优先安排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努力实现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相统一。在法规的具体内容上,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原则,科学合理地规范行政机关职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切实防止重权利轻义务、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防止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保障和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在立法选项时,主动与市委的决策相结合,把为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立法工作的主攻方向,把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放在突出位置。
  3、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正确处理维护法制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立法要从本市的实际出发,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运用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和创制性,突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效能。注重创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具体规定,不搞重复立法。同时,坚持立、改、废相结合,使地方立法与时俱进,体现时代要求。
  4、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畅通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建立公民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立法公开制度。举行立法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对于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比较密切的法规草案,要采取公开登报的方式征求意见。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逐步建立立法质量评估机制,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健全对政府规章的各项审查制度。
  二、坚持公正司法,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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