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他人投票或者为他们开具选举资格证明提供便利,如主动与他们的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其委托书;通过信函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们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开具单独或者集体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选举机构尚未设立或者已经撤销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各地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使参选者明白参加选举的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积极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利。
(七)切实防止和及时处理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
要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杜绝换届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要从严惩处。
(八)及时召开新一届县区、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
县区、乡镇人大代表选出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召开新一届县区、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要依法制定好选举办法,正确处理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名的关系,坚持差额选举原则,依法选举县区、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党委在安排县区、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所提人选一般应能任满一届,一经依法当选,除特殊情况外,不要在届内调整, 以保持领导班子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尊重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
此外,对因工作需要担任代表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后一般辞去代表职务,由党委组织部门商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九)进一步加强县区、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
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重新确定了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新一届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有所增加,具体名额是:肥东县29名,肥西县27名,长丰县25名,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各21名,包河区23名。要进一步优化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构成,选拔一定比例的熟悉经济、法律、文教、科技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和一些能干满两届的比较年轻的同志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和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在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非中共党员应不少于30%,专职的一般应占50%以上,女性应占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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