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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接受推荐的岗位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继续失业的;

  2.在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就业援助或通过各种渠道,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

  3.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四)对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在2007年6月底前没有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按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可为每户1名成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加注“零就业家庭标记”,持《再就业优惠证》已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的,注销“零就业家庭”资格,家庭成员中已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不再发放。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管理制度。对“零就业家庭”就业管理应实行“实名制”、“公示制”、“销号制”三制管理。“实名制”即:“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均采取实名登记管理,家庭成员姓名及相关情况要准确真实;“公示制”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后,要及时通过社区公示栏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销号制”即:“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或街道、社区及就业服务机构对三次推荐的岗位,因个人原因拒绝就业的,要在“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上明确记载,视同为无就业愿望,其家庭不再列入“零就业家庭”帮扶范围,并及时将该家庭从“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中予以销号。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发动和利用社会培训资源,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项能力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各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愿望和自身条件,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有用工岗位需求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订单式培训,优先安排参加培训,优先安排上岗。培训就业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鼓励其参加提供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七)社会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免费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做好空缺岗位与“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对接工作。与辖区内街道、社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建立就业基本情况数据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定期举办各种专场洽谈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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