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合发〔2006〕13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
信访条例》、《
安徽省信访条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营造发展环境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现就加强我市的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责任体系,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要建立层层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乡镇、街道和企业作为信访问题产生的源头,要切实做好基层信访工作。凡是应由乡镇、街道和企业等基层单位或县、区解决的问题,要按照“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妥善处理,不能发生到上级部门的有理上访。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事项属于哪一级政府负责,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就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引发信访事项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负责解决问题和稳控的责任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处理信访问题,不能把矛盾上交政府或推向信访部门,更不能把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对涉法信访案件,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前提下,由政法部门牵头,会同涉案单位逐案研究解决。
3、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信访工作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牵头协调,信访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稳定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对信访工作负具体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的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
4、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各级信访部门代表本级党委、政府指导和协调本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各负其责,并接受同级信访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督察。各级组织对依照法定职责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要认真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建立逐级签单销号责任机制。对群众信访事项,责任单位解决不了的,说明相关情况或提出处理意见,签单提请上一级组织解决;属于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签单提请分管本部门工作的上级领导同志解决;分管领导解决不了的,签单转交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志召集联席会议,采取信访集中会办解决;联席会议解决不了的,签单提请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解决。信访事项处理后,逐级逐一反馈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