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通知
(新劳社就字[2007]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和解决 “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现就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零就业家庭”就业承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工作要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制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对有就业需求、就业意愿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实行就业承诺制,即承诺30日内为其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通过各项就业援助,帮助实现稳定的就业。 要通过实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承诺制度,及时消除本地区“零就业家庭”。各地要把承诺制度和办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二、完善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制度。对“零就业家庭”的认定,要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就业援助和扶持政策告之于民。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并对申请居民家庭的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其家庭一名成员可给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要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9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管理,统一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三、完善援助措施,落实就业政策
各地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对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岗位,在上岗前应免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