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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现就改进和完善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与担保基金比例问题

  各承办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规定,按照确定的放贷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扩大贷款规模,提高小额担保贷款与担保基金的比例,对贷款额超过1:3放贷比例的,各地应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增加担保基金。

  二、关于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问题

  凡是经创业培训合格,经营项目经组织论证可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突破2万元的额度限制.最高贷款额可达5万元,从事微利项目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的给予全额贴息,超过2万元部分给予50%的贴息。

  三、关于担保机构担保费和经办银行手续费问题

  (一)要充分发挥担保机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作用,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当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年贷款实际发放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四、关于小额担保贷款代为清偿和贷款损失补偿问题

  (一)贷款到期(含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根据协议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

  (二)经办银行按规定发放贷款出现的呆帐损失,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规定比例承担损失。属于通过联审会议审核批准和信用社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发生的呆帐损失,由担保基金承担相应损失责任;属于小企业贷款发生呆帐损失,由经办银行按国家规定承担90%的呆帐损失,同级财政承担10%的损失责任,财政承担的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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