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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

  6、与吸纳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小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第十四条 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大力提倡小额信用贷款、联审贷款和反担保贷款等贷款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信用社区(具体标准另行制定),推行信用社区与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创业培训制度与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贷款模式。信用社区的借款人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予反担保。

  (二)建立劳动保障、财政、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小组和联审会议制度。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联合审核小组考察认定,对信用程度好、贷款项目符合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生产经营效益好、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劳动保障、财政、担保机构、银行联审会议审核批准,担保机构向银行出具贷款担保承诺书后,借款人可不再提供反担保或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30%的风险控制金额提供反担保。

  (三)借款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企业向担保机构或贷款经办银行提供再担保,政府不再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贷款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补助经费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担保基金20%的比例时,贷款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及时追索到期贷款;逾期不能归还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担保基金按规定承担代偿责任。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贷款经办银行可恢复贷款。

  贷款到期(含展期),借款个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贷款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贷款经办银行根据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或经担保机构同意,可从担保基金帐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经办银行按本办法规定发放贷款出现的呆账损失,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实后,由担保基金、贷款经办银行按照规定比例承担损失。

  (一)通过联审会议制度审核批准和参加创业培训、担保机构承诺担保(或担保基金自动承担担保)及第三人提供担保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出现的呆账损失,由担保基金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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