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


  (一)借款人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一式4份,表样附后),由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对借款人提交材料初审并签署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盖章后,报担保机构考查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其签订担保贷款协议并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二)借款小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一式4份),经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应予核贷。

  对申请贷款资料完备、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和借款小企业,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贷款的初审、考查、审核、签订担保协议及核贷工作。

  第十三条 借款人、借款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报送下列有关材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4、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二)城镇转业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求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4、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三)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求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4、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四)借款小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资产权属文件或证明;

  4、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5、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