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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借款小企业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不得用于从事与就业无关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经营和借贷活动。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借款小企业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项目规模、经济效益、担保和还款能力,确定合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的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各地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据实全额贴息。

  对城镇其他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各地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给予50%的贴息。

  对于小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支付。

  以上贷款展期期间不贴息。

  第十一条 微利项目是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社区、街道(乡、镇)、工矿区、农村从事的小百货、餐饮、服务、修理修配和种植、养殖业等个体经营项目。微利项目包括:

  (一)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买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二)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立的其它微利项目。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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