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通过采取改善投融资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等相关措施,促进第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制定劳动密集型行业扶持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宣传部门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宣传就业再就业和职业培训典型,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引导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要调整教育结构,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高校毕业生和转业军人就业工作,引导和鼓励其转变择业观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民政部门要指导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扶持发展社区中的民间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办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抓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项目。
农业部门要促进乡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县域经济的发展,积极组织实施“阳光工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经贸、外经贸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贸易发展政策;面对国内外经济贸易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的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有效的措施,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经营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经营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统计部门要做好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要继续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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