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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要把做好职工安置与加强失业调控、就业再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将需要安置职工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总体规划中。

  (十九)规范大中型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和部门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人口(劳动力)较多的大县应配备5至10人,小县应不少于3人。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执法装备,提高劳动保障维权快速反应能力,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逐步在街道(乡镇)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

  (二十一)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区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区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二)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确定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服务。

  (二十四)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二十五)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认真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失业保险基金原用于支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调整用于就业再就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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