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和开展后续服务。
大力开展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县级要整合职业培训资源,重点建设一所职教中心,根据城乡劳动者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对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培训项目。各地要把“阳光工程”资金、扶贫资金中用于农村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捆绑使用,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和提升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围绕自治区主导产业和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加快各级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包括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实行实训资源共享,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专项能力职业(工种),制定职业标准和考核鉴定标准,编制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用培训教材,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要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各地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解决。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六)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落实失业调控方案,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源头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力度,确保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政策效应,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七)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