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应服务。对就业困难对象免费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地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免费服务政策的有效落实。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完善与服务成效挂钩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根据实现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二)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自治区劳动力市场总体建设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建立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及社区应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三)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各项劳动保障事务。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以及促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建设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积极开展创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结合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四、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十四)大力开展素质就业工程,坚持以培训促就业,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全面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城市职工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登记求职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整合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完善社会化培训网络。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社会和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