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含3个月)以上1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元给予补贴;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2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50元给予补贴;
3、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含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元给予补贴。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属“4050”人员且符合前款2、3项情形的,在规定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
(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持有《求职登记证》的农村劳动者(含外省(市、自治区)来疆求职务工人员)在城镇实现就业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含3个月)以上1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元给予补贴;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人60元给予补贴。
第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附件);
(二)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及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花名册;
(三)职业介绍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职业介绍服务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与职业介绍服务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凭服务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审批部门支付职业介绍补贴后,应在《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上据实予以标注签章。
第九条 职业介绍补贴由职业介绍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按季将职业介绍补贴直接拨付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明确并公开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程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规定职业介绍补贴审批、复核、拨付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职业介绍补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