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在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补贴对象:持有《在就业优惠证》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并在由政府、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托老托幼、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社区公益性岗位再就业。
第三条 补贴标准:对安排在补贴岗位就业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其补贴后的岗位工资除个人按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所得实际工资每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实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实行月薪、周薪、日薪或小时工资等办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以下办法折算:
1、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7.4小时
2、最低日工资标准=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X8小时
3、最低周工资标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X40小时
第四条 补贴要求:
1、对在公益性岗位再就业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其用人单位或社区相关就业劳动组织必须依法与其签定不低于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岗位补贴标准,按时足额支付。
2、用人单位和社区相关劳动就业组织必须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抵扣。要以书面形式记录所支付的工资数额、岗位补贴数额及支付时间、领取者姓名,领取者领取工资和岗位补贴要有签字。书面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